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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拒赔案例(财产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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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202112519时,卢某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驾驶投保于中国人寿财险金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浙GD***小型轿车沿东阳市区南市路东往西行驶,撞上正在扫地的行人曹某,致曹某抛飞后又撞上娄某停放在停车位内的浙G6***小型普通客车上,致使车损以及曹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卢某驾车逃离现场。202112610时许,卢某到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经过交警认定,当事人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曹某和娄某无责任。


二、具体举措

1.核实证据与取证。在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公司诉讼岗仔细审核了本案的诉讼材料,包括事故认定书,鉴定报告医疗病历以及医疗发票等,可以确认事故伤者曹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

2.分析案件情况。根据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上明确了驾驶员卢某在案发后驾车逃离现场,构成肇事逃逸并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2)版》第九条第二项第一条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属于商业险责任免除。

3.法庭答辩。公司已向投保人送达了保险条款并对保险条款的免责情形履行了告知义务,投保人已在投保人声明签章确认,因此公司商业险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在法庭上,被告卢某代理人辩称: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是格式条款,公司并未对免责条款格式条款作出充分的说明,应属于无效,故公司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付。公司答辩:首先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属于商业险责任免除,并且投保时属于电子投保,公司已将各项投保资料提交给法庭,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上已签章确认。并且提供了一段电子投保操作的视频作为证据,证明投保人在投保时需进行本人的人脸识别方能进入投保操作,且公司对于免责事项已经做了字体加黑,整段文字外加方框的提示说明,签字采用的是电子签名。各项投保资料文件浏览过程中有倒计时提示,没有浏览到最后一行,且没有浏览足够的时间无法操作到下一页。投保人已在投保人声明页签字确认,公司就默认投保人已知晓各项投保条款以及免责事项,投保人作为一个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签名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典型成果

本案经过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公司与标的车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免责条款且公司已对此尽了提示说明义务,被告卢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构成逃逸,属于免责事项,判定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负商业险赔偿责任。


四、专家推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已经尽到了免责事项的告知义务。

焦点:关于争议焦点,公司答辩观点: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需进行本人的人脸识别方能进入付款操作,并且在电子投保操作付款中,客户必须重头至尾阅读过保险条款,系统才会显示出下一步。保险条款中,对相应的赔偿责任等字体都做了加黑加粗,各项操作都有相应的提示,客户签字确认完毕,公司就默认为投保人已知晓了各项条款内容以及免责事项。投保人作为一个成年人要对自己的签字承担责任,综上,所以公司认为保险人已尽到免责告知的义务。同时在庭后提供了一段投保人电子投保操作的视频作为有力证据提交,法院予以了采纳。(供稿单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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