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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标准详解:“行标”与“工标”区别与适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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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伤残,不同标准,赔偿结果可能天差地别

在工作中受伤,如何评定伤残等级?不同鉴定标准之间有何区别?这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本文将为您全面解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与《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两大标准的核心差异与适用场景。

一、 了解两大伤残鉴定标准

在伤残鉴定领域,我国存在两套主要的标准体系,通常被称为“行标”和“工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简称“行标”)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2016年联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标准适用于各类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交通事故、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非工伤性质的人身损害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简称“工标”,GB/T 16180-2014)则是专门用于认定工伤的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的国家标准。这一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主要用于确定工伤保险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济南市社保中心2025年10月的最新解释,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是一个严谨的专有名词,不能与普通的评残鉴定、伤残鉴定混为一谈。

二、两大标准的核心区别

为了更直观地比较两大标准的差异,请看下表:

 

对比维度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行标)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工标)

适用范围

非工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

工伤和职业病致残鉴定

发布机构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鉴定原则

更注重客观肢体缺损和功能障碍

倾向于劳动者权益保护

起评等级

有明确的起评等级要求

伤情轻微够不到十级标准的属于未达等级

伤残比例

每级相差10%的人体功能丧失

未明确按比例划分,侧重劳动能力影响程度

生活自理障碍

不单独评定

分为三个等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

从鉴定原则来看,“行标”更注重客观肢体缺损和功能障碍,而“工标”则倾向于劳动者权益保护,同样伤情下,按“工标”鉴定往往比按“行标”鉴定的等级更高。

三、详解决定伤残等级的关键因素

“行标”的伤残等级划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鉴定时应当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才能进行鉴定。

“工标”的伤残等级划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也将致残程度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对于伤情轻微够不到十级标准的,则属于未达等级。

“行标”不同的是,“工标”还包括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通常伤残等级达不到四级的都属于无生活自理障碍。

四、鉴定流程与时机的差异

“行标”鉴定流程:

鉴定时机:必须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因果关系分析: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

多处伤残处理: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工标”鉴定流程:

鉴定前提:职工发生工伤后,必须先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才能进行后续的鉴定流程。

鉴定内容: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不仅包括劳动功能障碍与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还涵盖了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伤康复对象确认等。

鉴定机构: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依据单位、个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申请,组织医疗卫生方面的专家,按照国家制订的统一标准进行鉴定。

五、最新政策动态与趋势

政策协调统一趋势:

近年来,相关部门一直在推动不同伤残评定标准的协调与统一。自2017年《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实施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已统一适用《分级》,只有工伤鉴定仍适用专门的工标。

工伤保险政策更新:

根据济南市社保中心2025年10月的最新解读,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有严格的界定和流程,不能与普通的评残鉴定混为一谈。这表明工伤鉴定标准仍在独立发展并不断完善中。

伤残比例概念的演变:

在早期的工伤鉴定标准中,曾有过按百分比划分劳动能力损失的做法,如一级伤残损失80%以上的劳动能力,十级为轻微伤、无劳动能力损失。但现行标准更注重对功能障碍程度和对工作、生活能力的实际影响评估。

六、如何选择适用标准及维权建议

根据伤害性质选择标准: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申请工伤认定,适用“工标”

非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如交通事故、他人故意伤害等),则适用 “行标”

维权注意事项:

及时申请:工伤发生后,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

准备完整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确认鉴定时机:务必在伤情稳定后申请鉴定,过早或过晚都会影响鉴定结果

 

理解鉴定结论:了解不同伤残等级对应的待遇标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正确理解并适用伤残鉴定标准,不仅关系到法律适用问题,更直接影响伤残人士的切身利益和后续生活质量。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掌握“行标”与“工标”的基本区别,确保在发生伤害事故时能够准确适用标准,保障合法权益。

当伤害不幸发生时,知其所以然地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是维权之路至关重要的第一步,也是获得公正补偿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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